二代健保-投保單元 二代健保-獎金 二代健保-兼職所得
二代健保-租賃所得 二代健保-利錢所得 二代健保-股利所得
二代健保-履行業務所得 增補保險費試算 增補保費上/下限
2012/11/16講師費及評審委員車馬費單次很輕易跨越5,000元,給付單據之開立是否有原則或規範?
給付體式格局依各機關相幹劃定解決,只要單次給付達下限金額,就要扣繳補充保險費,未達則不需扣繳翻譯
2012/11/16兼職所得是順次照樣累計來扣增補保險費?
順次扣繳增補保險費。
2012/11/16投保單元委託專家「翻譯費」,是不是需繳納增補保險費?
要扣繳增補保險費翻譯
「翻譯費」如為所得花樣代號「50」,為該名專家的兼職所得,當達5,000元時要收2%的補充保險費。
2012/11/16某大學專任傳授在其專任之大學演講的演講費,是不是要扣增補保險費?
不消扣繳增補保險費翻譯
大學專任傳授,為其所專任大學之受僱者,所領取之演講費仍為所屬投保單元所給付之薪資所得,沒必要扣取保險對象之兼職所得增補保險費。
2012/11/16原投保單元的員工擔負同單元之教育訓練講師,其講師費算兼職所得嗎?
不算兼職所得。
2012/11/16張師長教師同時於兩家關係企業工作,每個月離別支薪10萬元,因應勞退提撥制度,選擇此中一家以18萬2千元加入健保。二代健保實施後若何計收兼職所得增補保險費?
依健保律例定,張師長教師應以主要工作之薪資所得申辦健保加保;另一公司之薪資所得為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於給付時依彌補保險費率,較量爭論補充保險費翻譯
2012/11/16醫師的兼職薪資所得(所得代碼50),要算在給付兼職所得機關的薪資所得總額嗎?
1.有關醫師本人部份,於其兼職薪資所得産生時,單次領取金額達5,000元時,應扣繳其小我補充保險費。
2.至於給付醫師兼職薪資所得之機關,須將該項兼職薪資算在給付機關的薪資所得總額內,較量爭論出與當月投保金額總額差額,按2%繳納投保單元的彌補保險費。
2012/11/16加入職業工會的會員,兼職所得為什麼不消繳交補充保險費?
1.無必然雇主的職業工會會員,是把從分歧單位領取的薪資,都納入投保金額,當作一般保險費的基礎。所以從分歧的單元領取的兼職薪資,就不必重複計收補充保險費翻譯
2.若有其他利錢所得、股利所得或租金收入時,還是要依規定扣取2%的彌補保險費。
2012/11/17公司的退休員工,徵得原投保單元的同意,得以原投保單位為投保單位,並以第六類第二目之被保險人身分加保中。該退休員工仍在公司打零工領有薪資(格局代號50),請問該筆薪資是不是為所屬投保單位的薪資所得,不列入補充保險費的計收?
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公司的退休員工,係由公司代辦第六類第二目(投保單元為戶籍地公所)之被保險人成分加保,如又於公司領有薪資,且單次給付達5,000元者,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翻譯
2012/11/17單位僱用加保於內政部之研發替換役為員工,其薪資起原分別為內政部及單位,單位發放薪資時,該彌補保險費應若何計收?
1.內政部役政署表示:研發替代役役期3年,第1年由內政部加保及支薪,第2年起由用人單位加保及支薪。
2.依健保法第31條所劃定,保險對象領取非所屬投保單元之薪資所得,單次給付金額達5翻譯社000元者,單位於給付時,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翻譯研發替換役於服役第1年內,如用人單元另發給薪資,應依前述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2012/11/17補充保險費採現金給付原則,員工去職後發放之薪資,是不是視為非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扣取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免扣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元於被保險人去職後始給付之薪資,給付時雖不符合健保法第31條所稱「所屬投保單元」,唯其係因撥付時點遞延之故,仍視為領取投保單元之薪資所得,免扣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翻譯
2012/11/17免扣兼職收入增補保險費是不是包括仍於高中在學之成人?
1.依扣繳門徑第4條第3項第7款及第5條第1項第7款劃定,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領取非所屬投保單元給付之薪資所得未達基本工資者,檢具黉舍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得免扣增補保險費。
2.五年制專科前三年與高中(職)相當,是以如具正式學籍之高中(職)在學學生,無專職工作其領取未達根基工資之非所屬投保單元給付之薪資所得,檢具黉舍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出聲明書者,得免扣補充保險費。
2012/11/17以家屬成分依附被保險人在A公司加保,於暑假期間到A公司工讀,A公司發給薪資(格局代號50),請問該筆薪資是否為所屬投保單元的薪資所得,不列入彌補保險費的計收?
不須扣繳增補保險費。
以被保險人之家屬成分投保,於所屬投保單元公司領有薪資所得,因給付者為所屬投保單元,得免扣增補保險費翻譯
2013/01/29有關研究生領取兼職薪資,應若何扣繳彌補保險費?
1.行政院衛生署102年1月24日衛署健保字第1020061077號函,於國內就讀之碩、博士班研究生且無專職工作者,比照大專學生,其兼職所得扣取下限提高至基本工資。
2.依扣繳辦法第4條第3項第7款及第5條第1項第7款劃定,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黉舍或大學學士班學生,領取非所屬投保單元給付之薪資所得未達根基工資者,得免扣補充保險費翻譯
3.按前揭規定,國內公私立大學就讀之之碩、博士班研究生且無專職工作者,出具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出聲明書,領取薪資低於18翻譯社780元,不需要被扣取增補保險費翻譯
2013/01/29高教工會反彈,大學不肯幫兼任教師投保付保費,繳2份保費、控被抽剝扒二層皮?
1.兼任教師若符合下列原則者亦應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1)每個工作日到工者( 非論工作時數)
(2)每週工作時數滿12小時者。
同時於二個以上單元工作之員工,如合適前二項要件,得選擇工作時候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因此,非屬 一般專人員工,亦應依上述原則以第一類成分加入健保,將投保單元之每月薪資所得納入投 保金額計算,無需計收彌補保險費翻譯
2.又兼任教師未吻合上述要件,又經常於3個月內受僱於2個以上雇主,吻合所稱無必然雇主之 勞工,得選擇主要工作之職業工會投保,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投保金額,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劑。其工作酬勞已自行申報納入投保金額者,其薪資所得不消承當補充保險費。
2013/02/18加入職業工會之兼職所得就不消繳,其他受雇者兼差要扣?
1.無必然雇主或自營功課者加入職業工會,為全民健康保險之第2類被保險人,其工作報答不固定,依健保法第20條劃定,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命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翻譯既然其工作待遇已自行申報納入投保金額,為避免反複計算健保費,所以規定第2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消承擔增補保險費。
2.為使保險對象保險費之承擔更趨公正性,在既有之計費根蒂根基下,對其他非所屬投保單元之薪資所得計收增補保險費,以拉近薪資所得不異之受僱者間保費肩負差距。
2013/02/18中樂透、尾牙大獎不用繳,兼職打工卻逃不了,責罰自由工作者?
1.依據二代健保法的規定,需收取補充保險費的局限,在獎金的項目,只限定在雇主發給員工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門的獎金,其實不含民眾中樂透或彩券的獎金。
2.由於各類機遇中獎獎金是一種單次、不行預期的所得,並且會牽涉到小我隱私以及平安性的問題,並不合適納入為彌補保險費的計收規模。
3.為避免弱勢民眾因家庭經濟身分,外出打工之兼職所得亦須扣取彌補保險費,增添其保費承當,已於「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設施」中明定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涯津貼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中心勞工主管機關通知佈告根基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黉舍或大學學士班學生及吻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等對象之兼職所得,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者,免予扣費。
2013/02/18研究所學生是弱勢,「失業者」、「作家」、「眷屬」就是弱勢嗎?兼差打工扣增補保險費,扒二層皮? 2013/05/03原投保單位的員工擔負同單元之教育練習講師,其講師費算兼職所得嗎? 2013/05/03某大學專任傳授在其專任之大學演講的演講費,是不是要扣補充保險費? 2013/05/17依法停職之公事人員於停職時代在原單位所領取之薪資所得(半俸)是否扣繳補充保險費? 2013/05/17黉舍人員於任職黉舍兼課所領取之鐘點費,是不是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2013/05/17二代健保將非屬投保單元給付的薪資所得(兼職薪資)列入補充保險費計收規模,是不是在懲罰兼職之受僱者? 2013/05/17為何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消承當增補保險費? 2013/05/17於國內就學之應屆卒業學生領取兼職薪資,應如何扣繳彌補保險費?
1.過去健保軌制僅以常常性之薪資所得(一般為月薪),作為保費計較根本,是以常常會有總薪資所得相同,卻因薪資構造不同,而有不同保險費負擔之不公正狀況。二代健保為使保險對象保險費之負擔更趨公允性,在既有之計費根本下,對其他非所屬投保單元之薪資所得計收彌補保險費,以拉近薪資所得相同之受僱者間保費承擔差距,可使計費基礎更趨公允。
2.惟為避免弱勢民眾因家庭經濟因素,外出打工之兼職所得亦須扣取補充保險費,增添其保費承當,對於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中心勞工主管機關通知佈告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或碩、博士研究生及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堅苦者等民眾,其打工之兼職所得,單次給付未達根基工資者,免予扣費。
員工擔負講師領取的講師費如列報薪資所得,仍為所屬投保單元所給付之薪資所得,沒必要扣取保險對象的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大學專任傳授,為其所專任大學之受僱者,所領取之演講費,仍為所屬投保單元所給付之薪資所得,不必扣取保險對象之兼職所得增補保險費翻譯
依法停職之公事人員,不在原辦事單元投保健保,其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劃定,於停職期間所領取之薪資所得(半俸) ,屬於非所屬投保單元所給付之薪資所得,應依劃定扣繳彌補保險費。
二代健保劃定兼職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係指非所屬投保單給付之薪資所得,若黉舍職員於統一任職黉舍兼課所領取之鐘點費,非屬兼職所得,並沒有須扣取彌補保險費,若其不具嘉獎性質,亦不列入小我彌補保險費全年累計跨越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較量爭論。
(一)二代健保為使保險費之承擔更趨平正性,對其他非所屬投保單元之薪資所得計收增補保險費,以拉近薪資所得溝通之受僱者間保費肩負差距;例如:專職與兼職月薪共3萬元(專職月薪2萬元、兼職月薪1萬元),相較其他只有專職月薪2萬元者,確切有較高的所得,就兼職部份多肩負些許增補保險費,從量能肩負概念,亦屬公道。
(二)至於只有兼職工作者,若符合以下原則,應視同專任員工,由雇主為其投保繳交一般保險費,不消再收取增補保險費:(1)每一個工作日到工者(豈論工作時數);(2)每週工作時數滿12小時者。同時於二個以上單元工作之員工,如相符前二項要件,得選擇工作時候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元投保。
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必然雇主或自營功課者,工作酬勞不固定,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劃定,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命額自行申報,並由健保署查核;如申報不實,健保署得逕予調劑翻譯既然其工作報酬已自行申報納入投保金額,為避免反複較量爭論健保費,所以劃定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消肩負增補保險費。
1.查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法子第4條第3項第7款及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領取非所屬投保單元給付之薪資所得未達基本工資者,得免扣彌補保險費翻譯嗣衛生福利部102年1月24日衛署健保字第1020061077號函釋,於國內就讀之碩、博士班研究生且無專職工作者,比照大專學生其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得免扣彌補保險費。
2.國內高中以上之應屆畢業學生(不含博士班畢業)且無專職工作者,出具昔時度畢業證書及無專職工出聲明書,於 9 月底前,仍對照在學學生其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得免扣增補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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